原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负责人:代国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夏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孙 超
书记员: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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