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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靳旭、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靖负担。
审判员 李 靓
书记员:谷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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