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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靖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靖。
委托代理人靳旭、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靖负担。

审判员 李 靓

书记员:谷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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