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靖
刘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夏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卢清江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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