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靖
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夏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靖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靖负担。
审判长:武宏伟
书记员:曹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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