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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靖与张海波、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靖
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张海波
张某某

原告:夏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波。
被告:张某某。
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海波、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卢清江

书记员:李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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