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宋建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欣,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某某、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靖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刘爱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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