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夏靖与张某某、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宋建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欣,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某某、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靖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刘爱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