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某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靖撤回对被告张某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夏靖承担。
审 判 长 何敏乐 代审判员 夏 岩 代审判员 吕万波
书 记 员 时荣云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