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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靖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靖,。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某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靖撤回对被告张某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夏靖承担。

审 判 长 何敏乐 代审判员 夏 岩 代审判员 吕万波

书 记 员 时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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