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春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春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兴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桂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某沙某某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宣某某沙某某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5366Y。
法定代表人:罗操然,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某某,系沙某某镇中心卫生院业务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诉被告宣某某沙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苏学斌 审 判 员 刘云飞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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