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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月、杨春秋等与宣某某沙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春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春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兴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杨桂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某沙某某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宣某某沙某某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5366Y。
法定代表人:罗操然,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某某,系沙某某镇中心卫生院业务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诉被告宣某某沙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月、杨春秋、杨春艳、杨国清、杨兴云、杨桂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苏学斌 审 判 员  刘云飞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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