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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一峰,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骅,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原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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