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一峰,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骅,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原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