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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马某某等与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李亚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原告:夏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夏志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原告:夏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夏志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被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夏某某、夏某1、夏某2、马某某与被告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夏某某、夏某1、夏某2、马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夏某1、夏某2、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夏某1、夏某2、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00元,减半收取计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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