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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郧西县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某某
易勇辉(北京融源律师事务所)
郧西县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夏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郧西县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南岸4号。
法定代表人陈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郧西县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一君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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