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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汇福快乐养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侨园快乐养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泓福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侨园我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园置业)、汇福快乐养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公司)、上海泓福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福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住房押金5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补贴金9,000元、违约金5,000元;3、判令三被告返还会员保证金12万元;4、判令三被告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6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5、判令三被告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6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6、判令三被告支付分别以3万元、3万元、6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0%自2016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汇福公司、泓福公司分别签订《侨园快乐养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私人定制移动旅居VIP”会员入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私人定制·移动旅居VIP卡担保约定书》(以下简称担保书),约定原告支付住房押金5万元、会员费9,000元,原告每年度享有押金总额9%的补贴金,三年期满后全额退还押金,被告泓福公司提供担保,如未按期履行则应支付押金总额10%的违约金。2016年2月28日、3月24日,原告自案外人处某让取得四份《侨园长者快乐俱乐部》会籍及相应权利,即被告侨园置业、汇福公司需按约定比例支付原告利息,并于协议期满后返还保证金共计12万元,如逾期未能返还,还应支付保证金总额50%的违约金。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三被告未支付补贴金、利息,也未返还押金、保证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于2017年9月27日对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已对被告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福快乐养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主要法律事实与所涉经济犯罪嫌疑相一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有关公安部门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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