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
朱义钊(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
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夏某某,男,生于1984年2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国资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义钊,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6号。
负责人高云东,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参加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合同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本院依法将案由变更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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