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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浩然,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金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金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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