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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某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原告夏某某,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现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田广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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