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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连、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夏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志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
被申请人: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向阳大道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8541570XD,系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
负责人:葛明兵
申请人夏某连、刘某某、刘志强、刘志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保险金额30万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某连、刘某某、刘志强、刘志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停放在红安县交警大队停车场内的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夏某连、刘某某、刘志强、刘志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阮新文 审判员  赵学焕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周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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