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秋红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夏某某
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
高某某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夏秋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秋红与被告夏某某、高某某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秋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军社,被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韩俊霞、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夏秋红之父夏宗现先于其父夏老清死亡,故原告依法代位继承夏老清的遗产,系夏老清唯一合法继承人。被告夏某某及高某某之夫夏献荣以共同埋葬了夏老清为由,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夏老清的遗产进行了处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对原告之诉予以支持。被告夏某某与高某某之夫夏献荣共同出资办理了夏老清的丧事,并不能据此取得继承权,其擅自处分夏老清遗产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夏某某、夏献荣于2010年11月10日所立分单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夏秋红之父夏宗现先于其父夏老清死亡,故原告依法代位继承夏老清的遗产,系夏老清唯一合法继承人。被告夏某某及高某某之夫夏献荣以共同埋葬了夏老清为由,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夏老清的遗产进行了处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对原告之诉予以支持。被告夏某某与高某某之夫夏献荣共同出资办理了夏老清的丧事,并不能据此取得继承权,其擅自处分夏老清遗产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夏某某、夏献荣于2010年11月10日所立分单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淑惠
审判员:庞军兴
审判员:贾淑箐
书记员:刘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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