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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秋与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秋
祁某某
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原告夏秋。
被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秋诉被告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秋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秋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秋负担225元。

本院认为:原告夏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秋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秋负担225元。

审判长:祝继业
审判员:李国毅
审判员:陈仕林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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