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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秀某与方怀国、湖北金万利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怀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湖北金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利投资公司),住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长虹首府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怀国,金万利投资公司经理。
第三人: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巨鑫机械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春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兰,襄阳巨鑫机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心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襄阳巨鑫机械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陆国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襄阳市樊城区,现住址为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夏秀某与被告方怀国、金万利投资公司及第三人襄阳巨鑫机械公司、陆国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夏秀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怀国、金万利投资公司及第三人襄阳巨鑫机械公司、陆国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秀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秀某撤回对被告方怀国、金万利投资公司及第三人襄阳巨鑫机械公司、陆国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为2515元,由原告夏秀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 张艳君

书记员: 蔡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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