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住哈尔滨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郑洪杰,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水产总站。
法定代表人安兆一,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力东,住兰西县。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兰西县水产总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洪杰、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力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兰西县水产总站给付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800.00元(从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息合计181,800.00元,该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936.00元,减半收取1,96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立军
书记员:张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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