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秀峰,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秀峰诉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夏秀峰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秀峰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75元,减半收取计80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凌云 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 审 判 员 李 成
书记员:刘丽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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