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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付某某、刘某、张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夏福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溪,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申请人夏福君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林口县的住宅房号:3X1、3X2、3X2、3X3、1X1、3X3、3X1、1X3;车库房号:0X1、0X9、0X7、0X8、0XX9、0XX0、0XX1、0XX3、0XX4、0XX5;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林口县的住宅房号:5X1、5X2、5X2、4X2、3X2房屋予以查封(被保全财产总价值3652093元)。申请人夏福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险金额6000000元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位于林口县的住宅房号:3X1、3X2、3X2、3X3、1X1、3X3、3X1、1X3;车库房号:0X1、0X9、0X7、0X8、0XX9、0XX0、0XX1、0XX3、0XX4、0XX5;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林口县的住宅房号:5X1、5X2、5X2、4X2、3X2房屋予以查封(被保全财产总价值3652093元)。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福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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