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欢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缪某某、唐某某、朱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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