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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淑萍与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夏淑萍诉被告高某某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志刚、人民陪审员付立军、刘宗清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违约金。借款发生之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付立军
人民陪审员 刘宗清

书记员: 崔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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