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淑芳,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龙(曾用名陈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张洪艳(曾用名李洪艳),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淑芳与被告陈艳龙、张洪艳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淑芳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淑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00元,减半收取763.00元,由原告夏淑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佟丰
书记员:赵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