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2577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县团陂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浠水县团陂镇中塘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明,该院院长。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浠水县团陂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晨霞
书记员: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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