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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浠水县团陂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2577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县团陂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浠水县团陂镇中塘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明,该院院长。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浠水县团陂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晨霞

书记员: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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