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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上海俊光管桩有限公司、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郑杰锋,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俊光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上海俊光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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