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
孙某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夏丽丽
赵清元
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耿海翔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刘爱奉
原告:夏某。
被告:孙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负责人:赵杰。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
被告:赵清元。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海翔。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国华。
委托代理人:刘爱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孙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赵清元、耿海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辆车受损,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孙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赵清元、耿海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辆车受损,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安慧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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