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