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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李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琦,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1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夏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贾妍彦

审判员:陈显微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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