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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花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办事处古镇新城物业公司员工,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大润发超市员工,住唐山市,×××。

原告夏春花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夏春花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春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夏春花负担。

审判员 孟维艳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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