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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华、雷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开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负责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负责人:龚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夏春华因与被上诉人雷开春、周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夏春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上诉人夏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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