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田奉民,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745元,由申请人夏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昆
人民陪审员 王泽
人民陪审员 杨波
书记员: 李重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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