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赵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李贵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石首市。被告:郑香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渊明,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中山街**号。负责人:毕仁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君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强诉被告谢某、郑香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强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夏某某、赵某、赵金、李贵英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现原告夏某某、赵某、赵金、李贵英以另行诉讼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赵某、赵金、李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7元减半收取7568.5元,由原告夏某某、赵某、赵金、李贵英负担。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丁思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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