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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夏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夏某某称,下落不明人孙佩芝于2008年5月离家旅游后一直未归,至今未有下落,所以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佩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弄XXX号834-835室,与申请人夏某某系配偶,孙蕙芳系两人之女,孙建东系两人之子。孙佩芝于2008年5月离家旅游。2008年6月,申请人向孙佩芝退休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反映,孙佩芝于2008年5月15日下午离家一个多月未归。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东新路派出所报失踪。孙佩芝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孙佩芝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在孙佩芝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孙佩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佩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佩芝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夏某某系孙佩芝配偶,其申请宣告孙佩芝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佩芝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宋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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