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翔,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英,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萍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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