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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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