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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河北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河北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84962329P。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庆,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强,职务: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夏某与河北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郑书强

书记员: 李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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