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河北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84962329P。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庆,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强,职务: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夏某与河北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郑书强
书记员: 李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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