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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胡某某(与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某。
原告:胡某某(夏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正球,宾馆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夏某某、胡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某、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夏某某、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立新 审 判 员  丁辉华 人民陪审员  石 鑫

书记员:黄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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