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忠良,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彦华。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32号。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忠良诉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忠良及委托代理人焦国营、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美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1985年12月被原沧州市棉纺织厂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任筒摇车间电工。1996年经原告申请与原沧州市棉纺织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约定期限一年,原告分别交纳了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7日和1997年4月至1997年10月7日停薪费共计1200元。停薪留职期满后,原告未回厂上班,被列入长期不上班人员。1998年8月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沧经破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国营沧州市棉纺织厂破产还债。1998年11月10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沧经破字第34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国营沧州市棉纺厂破产还债程序。1998年12月15日,经沧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沧经贸(1998)45号文件批文,沧州市纺织总会决定组建沧州市第一棉纺厂(企业性质国有),由沧州市第一棉纺厂负责安置原国营沧州市棉纺织厂2000多名职工再就业。1999年7月8日沧州市第一棉纺厂作出沧一棉处字(1999)11号文件《关于对长期不上班职工的处理意见》,1999年7月28日沧州市第一棉纺厂作出沧一棉处字(1999)16号文件《关于对夏忠良自动离职予以除名的决定》:“该同志1996年10月经本人申请,厂长批示,办理停薪留职一年,并与厂签订了停薪留职专项协议书,该同志本应按协议书认真履行,但该同志协议规定一年期满,仍不回厂报到,至今长达22个月,给厂造成很大损失,给职工造成极坏影响,据此,根据最近下发的“关于对长期不上班职工处理意见”第三条意见和停薪留职专项协议书第七条规定,经1999年7月28日厂长批示,决定对夏忠良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据被告提交的合同制工人转移情况登记表记载,原告终止合同时间1999年7月,终止合同原因自动离职,转移时间1999年7月,转移单位自己带走,并在未转移原因一栏中有原告亲笔签名。随后原告档案转入沧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原告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现档案已转入沧州市人力资源市场。
另查明,2002年3月8日沧州市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委员会作出沧推进委(2002)6号《关于同意沧州市第一棉纺织厂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沧州市第一棉纺织厂改制方案,由企业职工零价买断国有资产,并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第一棉纺织厂评估报告中所列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有限公司承担,所有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新公司接纳。2002年4月26日,沧州市第一棉纺厂改制注册成立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未与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原告向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年8月14日作出沧劳人仲案(2013)1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由市政府成立了解困指导小组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纠纷,且该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对原告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2265元、待岗期间的生活费64800元,并由被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沧州市第一棉纺厂已于1999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对夏忠良离职予以除名的决定》,原告虽诉称其不知道该决定,也未送达原告。但据被告提交的合同制工人转移情况登记表明确记载,原告与第一棉纺厂终止合同时间、原因及其档案为原告自己带走,并在该登记表上有原告亲笔签名。原告同时沧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原告应知道其已与沧州市第一棉纺织厂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2002年4月26日注册成立的,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且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市政府成立了解困指导小组,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忠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新 人民陪审员 肖俊霞 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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