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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保国。

申请再审人刘庆与被申请人夏某某、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某某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刘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刘庆申请再审称,徐宣传是借款人,应追加徐宣传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夏某某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2011年4月22日刘庆出具的借款借条,从形式和内容来看,刘庆在借款人处签字后加盖了手印,并将身份证号予以填写,并注明以个人的有关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徐宣传虽在该借条空白处签字,但未加盖手印,故刘庆认为徐宣传为共同借款人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5月11日,经夏某某与刘庆结算,刘庆尚欠夏某某利息79000元。夏某某将79000元作为本金再次出借给刘庆,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刘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赵太 审判员  夏锦石 审判员  忻继伟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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