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征兵
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童某
原告夏征兵。
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童某。
原告夏征兵与被告童某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淑兰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征兵委托代理人徐进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夏征兵与被告童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童某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原告夏征兵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夏征兵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双方均不上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本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夏征兵与被告童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童某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原告夏征兵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夏征兵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童某负担。
审判长:王淑兰
书记员:费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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