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建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兆清,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开发区璐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黄河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0191228P。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麟,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7-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67021025A。
法定代表人:杨金颖。
原告夏建章与被告石某某开发区璐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夏建章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建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建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22元,减半收取计12711元,由原告夏建章负担。
审判长 朱进军
人民陪审员 罗学英
人民陪审员 魏贵强
书记员: 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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