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德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阳某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焦文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霞,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阳某伏发电有限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阳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商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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