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阳某伏发电有限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德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阳某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焦文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霞,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阳某伏发电有限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阳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商建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