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定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定国与被告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夏定国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定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定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夏定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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