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天,男,生于1992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
被告金华易某数字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上浮桥荷塘小区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01000003835。
法定代表人黄雪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710464614,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夏天诉被告金华易某数字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5日,原告夏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由原告夏天负担。
审判员 :邓子瑶
书记员::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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