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夏国良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夏国良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按月息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承包建筑工程施工。2016年6月3日,原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利率2%,期限1年。被告到期未偿还本息。2018年2月,被告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提出将2年的借款利息计入本金,并向原告重新出具了296,000元的借条。被告迄今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夏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