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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聪与白某涛、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国聪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白某涛
冯某某
白某涛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夏国聪。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涛。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涛,男,系冯某某亲属。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A座902、903室。
负责人王克栋,该公司总经理。
机构代码××
原告夏国聪诉被告白某涛、冯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白某涛、冯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国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国聪撤回对白某涛、冯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国聪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夏国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国聪撤回对白某涛、冯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国聪负担。

审判长:陈朝勇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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