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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春、孙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夏国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港窑路56号。法定代表人莫绪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夏国春、孙某某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杨林美以其银行存款9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夜明珠支行,账号:17×××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国春、孙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杨林美名下的银行存款在9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夜明珠支行,账号:17×××02)。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夏国春、孙某某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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